諸嶽山總持寺法度 一、當寺出世之儀被相守上意御條目之旨、全不可有違背事。 一、本庵當輪番、立代僧搆私曲、不可被相背先達之掟事。 一、寺領分諸役令免除事。 一、甲乙人於寺内山林竹木猥不可伐取。況緩怠狼藉堅令停止事。 一、惡逆人不可被抱置事。 一、僧侶儀或專正戒律、當住持並寶圓寺住持演説可被執行事。 一、祠堂米預置人、五院末寺共毎年加貳和利(割)、無怠慢可受用。右借物若至于疎略輩者、可蒙罪過事。 一、貴賤祠堂之懇志異他、改器備靈供茶湯、勤行不可有懈怠事。 一、當寺物米錢等、或爲造營、或爲公界償也。然構依怙不可企濫吹、以評議可有裁許事。 右條々大將軍蒙御意之旨定置。若於參著之輩者加衆評、永宗門可被擯出者也。仍如件。 元和元年[乙卯]八月廿日松平筑前守源朝臣利光在判 〔總持寺文書〕 ○